IMF在治理问题中的作用——指导说明评估 ——初步考虑

2017年8月2日

2017年7月2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执董会讨论了题为“基金组织在治理问题中的作用——指导说明评估——初步考虑”的工作人员报告。该报告应国际货币和金融委员会要求,对基金组织开展治理问题有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评估。

人们日益认识到,系统性腐败会损害实现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的前景。在此背景下,报告评估了基金组织在成员国经济检查和基金组织支持规划中所开展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妥当解决了腐败问题。评估考虑了199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治理问题中的作用:指导说明”中的标准,即当认为腐败问题会在中短期产生重大宏观经济影响的时候,基金组织就应该应对腐败问题。

总的来说,评估发现:“指导说明”的实施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基金组织在各项业务中都推出了多项关于治理腐败的举措,并为腐败的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基金组织在许多国别报告中都对腐败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在那些实施基金组织支持规划的国家,基金组织的工作甚至更加深入和细致。

评估也指出,基金组织可在一些领域加强这项工作:

  • 确立更好的方法来评估腐败的程度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制定更为具体、细致的政策建议,帮助政府应对腐败问题;
  • 在腐败损害宏观经济表现时,就腐败的规模和成本提供更为坦诚的评估;
  • 确保各国的腐败问题都能得到公平对待。

要加强上述领域的工作,基金组织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指导,开展重要的分析工作,还要与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机构(如世界银行)进行密切合作。

继2004年上一次开展这样的评估之后,本报告对“1997年指导说明”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重点关注了应对腐败的相关问题。工作人员对2005年至2016年40个国家的工作人员报告及新闻稿进行了定性评估,并以此作为本报告的基础。报告还吸取了各国当局、国际组织、基金组织代表团负责人以及民间社团的反馈意见。

执董会的评估 [1]

执董们对基金组织在与成员国合作中解决治理问题的方法(如“1997年指导说明”所列)的初步评估结果表示欢迎。执董们注意到了迄今为止取得的进展以及尚需开展进一步分析的领域,包括对“指导说明”做出可能的修订。

执董们赞赏基金组织为完善成员国治理所推出的各项举措。执董们对这些举措的重要性和价值予以认同,这些举措包括基金组织帮助成员国在以下方面开展的广泛工作:改善公共财政管理;在财政和金融领域建立标准和规范;开展金融部门评估;加强中央银行治理;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实效性和透明度;评估反洗钱/反恐融资框架等。执董们指出,虽然这些工作并非专门针对腐败,但它们在帮助抑制腐败机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这点,部分执董指出,评估工作可更深入关注评估上述举措的实施情况。其他一些执董则认为,应更多关注监管捕获、偷税漏税、非法资金流动等问题。

执董们普遍认为,“1997年指导说明”将腐败认定为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旦认为其具有重大的宏观经济影响,基金组织就应予以应对;而自那以来,人们日益认识到系统性腐败对经济表现会产生尤其恶劣的影响。执董们指出,腐败会损害一国行使国家关键职能的能力(包括执行财政与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市场监管、金融部门监管、维持公共秩序及执法等),从而削弱国家支持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的能力。此外,当腐败变得更具系统性和更为严重时,它将更严重地损害一国行使自身职能的能力。由于腐败会扭曲支出,系统性腐败也会使不平等加剧。执董们期待工作人员就腐败与包容性增长之间的联系开展更多分析。

在此背景下,大多数执董同意,基金组织应继续开展工作,解决那些被认为具有重大宏观经济影响的腐败问题。许多执董指出,开展强有力和有针对性的工作来应对腐败问题,将有助于提高成员国经济政策与体制的有效性,也有助于维护基金组织的声誉和诚信。许多执董还认为,应使用更广泛的腐败定义,从而将不同国家的各类腐败都囊括其中,同时还可掌握腐败中供给双方的情况。执董们同意,基金组织应继续将关注重点放在更广泛的治理问题和制度建设上。但也有部分执董认为,基金组织应将工作范围限定在那些基金组织明确具备相应能力、在与成员国对话中也较受欢迎的领域。这些执董认为,基金组织可能并不具备对腐败开展一般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而若依赖那些不完全透明的外部指标,则会削弱基金组织政策建议的可信度。执董们也提醒,正如“指导说明”中所提示,基金组织在开展工作时不应试图干涉成员国政治,不得承担调查机构或财务诚信监护人的角色,不可损害成员国国内执法程序。

执董们一致同意,虽然“1997年指导说明”的实施已经取得了进展,但还有很大空间来完善基金组织的工作。执董们对工作人员在报告中深入、广泛地覆盖了腐败的相关问题表示欢迎,也欢迎工作人员在腐败看似较严重的国家开展的其他工作。执董们指出,还可在一些领域进一步加强现有工作。这包括调整基金组织开展腐败相关工作的覆盖面,因为虽然一些国家的腐败挑战大致类似,但基金组织在这些国家开展工作的覆盖面仍存在很大差别。执董们指出,虽然基金组织在各国开展工作的差异可能具有正当性(例如反映了各国不同的政策优先工作和关切),但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十分重要,包括应在考虑一国国情的情况下,正视关注个体案例中腐败问题的正当性。多位执董还认为,如果工作人员在撰写腐败相关问题的报告及提供建议时能更为明确,将很有帮助。但另一些执董则提醒,若使用直接的表述,将可能对基金组织与成员国的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大多数执董们同意工作人员就如何加强基金组织在自身专业领域参与应对腐败问题上开展进一步工作提出的建议。执董们同意,应重新评估“指导说明”的部分领域,以期在基金组织与成员国合作时,就如何公平、一致地应对腐败问题提供得到执董会支持的、更为具体的指导。这种指导可以包括如何一致地评估腐败的性质、来源、范围、传导渠道、时间范围及影响,以及如何根据成员国的执行能力和已存在的反腐措施来制定政策建议或规划条件。执董们还强调,需要采用可靠的方法来评估腐败与宏观经济表现之间的联系,并与世界银行等其他机构、私人部门和民间社团开展合作,利用它们的专业知识。

大多数执董强调,应就如何透明、审慎地使用第三方指标提供明确的指导,并指出工作人员在就相关成员国开展分析及对话时,可以使用这些指标。但一些执董提醒,不应在没有充分了解其来源和方法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指标。一些执董也强调,基金组织不应根据所认定的腐败程度对外发布成员国排名。

根据今天的讨论,工作人员将撰写一份后续报告,就如何确保基金组织更为系统、公平地开展治理和腐败方面的工作提出可能的方法。



[1] 总结中所使用的修饰语的解释,请参见: http://0-www-imf-org.library.svsu.edu/external/np/sec/misc/qualifiers.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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