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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使中央银行更加有效和可信

作者:Tobias Adrian、Ghiath Shabsigh和Ashraf Khan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央银行的作用和职责已变得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干预措施具有非常规性且规模不断扩大(正如新冠疫情期间再次体现的),这引起了各方更高的关注。为维持公共支持、保障独立性并提高政策有效性,需要加强透明度和问责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了中央银行透明度准则,帮助成员国响应这些要求,并加强信任和支持。该准则旨在促进中央银行与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更有效的沟通,减少不确定性,有助于做出更好的政策选择。

问责制与有效性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范围在不断扩大。例如,越来越多的中央银行承担了监管和其他金融稳定职能。透明度有助于促进问责,使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些行动如何符合其最佳利益,并与现有职能保持一致,最终目标是提高有效性。由于职能扩大、资产负债表显著扩张,中央银行在更大程度上被要求更好地解释其工作内容、方式和理由。在许多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开始受到审视,上述问题变得尤其重要。按中央银行的说法,透明度和问责制成为独立性的保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扩大了对问责制和治理问题的关注,新的准则正是这方面工作的一部分。这是一项自愿性准则,使中央银行能够衡量五个关键领域或“支柱”的透明度:治理、政策、操作、结果和官方关系。在每个支柱下,准则针对一些重要职能,如货币或宏观审慎政策,提供了“核心”、“扩展”、“全面”等最佳做法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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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做法考虑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9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法律框架、治理安排以及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异。每个中央银行及其利益相关方可以确定,透明度在实践中是否均衡,以及是否符合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重要的是,其目的不是作为排名工具,避免表达倾向或提出职能、机构设置或治理程序方面的建议。

准则承认,透明度不是一个绝对的目标,本身也不是一个终点。中央银行有合理的原因推迟公布或不公布市场敏感信息、影响金融稳定的信息和个人数据。对于外汇干预、储备管理、针对单个机构的监管决定以及紧急流动性援助,保密性尤其重要。准则包含适当的条件,并提出一般原则,即中央银行应制定清晰的政策,解释信息保密的理由。

与利益相关方的对话

透明度准则的制定过程涉及与中央银行、货币联盟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和标准制定机构的广泛磋商。具体而言,代表不同地区和经济发展背景的73家中央银行在透明度准则制定过程中提供了广泛的意见。一个由知名学术界人士和前任行长组成的咨询小组提供了进一步的分析视角和实践经验。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准则应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不同中央银行,无论其收入水平、汇率制度或地理位置如何。准则设计的着眼点是,既能开展全面评估,也能根据特定情况最为适用的部分原则和做法进行评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可以协助评估,评估还可以用作设计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项目的一个诊断性工具。为促进实施,今后几年将开展若干试点评估。

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的代表称赞了准则的灵活性和对国家具体情况的关注。在7月中旬批准该准则时,他们通过一项声明表示,该准则是“及时和有用的工具,使中央银行能够指导其透明度实践,加强问责制,从而确保取得更有效的政策结果,并与利益相关方开展更好的知情对话。”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透明度准则是与中央银行共同制定并服务于中央银行,其将有助于中央银行在维持和加强利益相关方和整个社会支持的基础上,继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再次呼吁中央银行加大行动力度,继续赢得其最终服务的公民的信任并树立可信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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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bias Adrian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顾问兼货币与资本市场部主任。任职期间,他领导开展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部门监督、货币和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债务管理以及资本市场的工作。他还负责监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能力建设工作。在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前,他曾担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高级副总裁及研究和统计部副主任。

Adrian先生曾在普林斯顿大学和纽约大学任教,在包括《美国经济评论》、《金融杂志》、《金融经济学期刊》、《金融研究评论》等经济金融期刊上发表多篇文章。他拥有麻省理工学院博士学位、伦敦经济学院硕士学位、法兰克福歌德大学的理学硕士学位、巴黎第九大学硕士学位。他在德国巴特洪堡的洪堡中学获得文理高中文凭。

Ghiath Shabsigh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资本市场部助理主任,领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方面的工作。他之前是负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中东和中亚地区金融部门工作的处长。他拥有威斯康星大学密尔沃基分校的货币经济学和国际金融博士学位。

Ashraf Khan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和资本市场部高级金融部门专家。他领导货币和资本市场部在中央银行治理、透明度、风险管理和现金货币管理方面的工作。他还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金融科技和伊斯兰金融方面的工作,并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央银行立法数据库。

在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前,他曾担任荷兰中央银行治理和会计部主任,荷兰经济事务部世贸组织贸易政策顾问,以及CMS Derks Star Busmann律师事务所企业律师。

他拥有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荷兰私法硕士和国际法硕士学位,以及新德里尼赫鲁大学的哲学硕士学位。

Ashraf是阿姆斯特丹德伊森贝赫金融学院的创始理事,并发表了大量关于治理和风险管理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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